法律法規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臺商投資與臺資企業發展的意見(2010.12.06)

時間:2011-01-04 09:07   來源:濟南政府網

【法規標題】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臺商投資與臺資企業發展的意見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發文字號】濟政辦發[2010]95號

【頒布時間】2010年12月06日

【全  文】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臺商投資與臺資企業發展的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擴大濟臺經貿交流與合作,支援臺資企業在我市更好更快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拓寬經貿合作領域

  (一)引導擴展投資領域和産業。鼓勵和支援臺資以獨資、合資、合作等適宜方式進入城鎮供水、燃氣、公共交通、環境保護、污水及垃圾處理等法律法規允許的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事業投資領域。鼓勵臺資投資我市重點培育發展的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節能環保産業、資訊技術、生物技術、新材料技術等重點領域,引導投資産業配套項目,延伸産業鏈條,並重點向開發區、臺灣工業園區和工業集中區集聚。

  (二)促進經貿雙向交流。鼓勵在濟投資創業的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參與在大陸舉辦的海峽兩岸合作經貿洽談會以及我市舉辦的各種展會活動,併為其相關人員來濟考察交流提供便利。鼓勵和支援我市科技人員、企業負責人和技術人員赴臺交流、培訓。鼓勵我市有條件的企業赴臺投資發展。

  (三)拓展對臺合作渠道。積極開展與臺灣跨國公司的戰略合作,開展與臺灣私募股權基金的合作,積極推動臺胞臺企參股並購本市企業,探索碳排放權轉讓、股權投資基金等利用外資方式。推進本市大企業與臺灣企業在産業龍頭項目、産業鏈延伸、研發中心、行銷網路等方面開展務實合作。

  (四)積極引進臺灣人才。鼓勵臺灣專家學者、工程技術人員和高級管理人員等來濟南發展,符合條件的,享受本市吸引境外人才政策。鼓勵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在濟從事律師、醫師、會計師和建築師等職業。支援臺資企業吸收海外留學人員、海外專業人才來我市工作。

  二、支援臺資企業做大做強

  (一)鼓勵臺資企業拓展內銷市場。支援臺商在濟舉辦商品展、推介會等市場開拓活動。加強雙方在連鎖經營、特許經營、物流配送、品牌代理等商貿領域的合作。鼓勵臺資流通企業通過並購、聯合和發展連鎖經營等形式擴大規模。

  (二)鼓勵臺資企業科技創新。鼓勵臺資企業加快技術創新、升級改造,實現節能減排。支援臺資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鼓勵臺資企業創立自主品牌,加強智慧財産權服務與保護。鼓勵臺資企業進行技術研發。臺資企業與內資企業同等適用我市設立的扶持企業科技創新政策。

  (三)支援臺資企業做大做強。對臺資企業投資額1000萬美元以上的,年銷售收入5億元以上的,或屬鼓勵類重大投資項目的,市有關部門和相關縣(市)、區要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支援政策,促其儘快做大做強。

  (四)支援臺資企業在濟設立總部。對臺資企業在濟設立總部的,或進行全局運營佈局達到一定規模且具有明顯經濟效益的,可按照《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總部經濟的意見》(濟政發[2008]35號)精神,採取“一事一議”方式加大扶持力度。

  (五)培育臺資農業龍頭企業。鼓勵臺灣同胞在農業種植、養殖、農産品加工、農産品市場行銷、科技與資訊、人力資源交流、農業生物技術、休閒觀光農業、農村人居環境建設等領域從事農業經營活動。鼓勵符合條件的臺資農業企業申報市級農業龍頭企業和品牌農業重點企業,相關部門根據項目情況制定扶持政策。

  三、保障臺資項目用地

  (一)保障重大産業項目用地。積極承接臺灣産業轉移,鼓勵臺商投資高端化、高質化和高新化産業項目,屬重大項目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落實項目用地,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對臺灣工業園、臺商投資科技産業園區項目用地,可提前預報,優先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對利用閒置廠房投資建設的臺資企業,閒置廠房可抵作投資,但項目投資強度不得低於國家規定標準,項目涉及報批手續從簡辦理。臺資工業企業可採取租用方式解決臨時性建築物用地。臺商投資農業開發項目,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開發生産確需佔用耕地的,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對臺商投資建設非營利性的教育、醫療、文化、體育設施所需用地,可採用劃撥方式提供。

  (二)提高土地審批效率。對臺資企業用地需求,國土資源部門應提前介入,在建設項目用地計劃指標、項目用地預審和用地報批方面提供便捷高效服務。

  四、加大財稅金融支援力度

  (一)擴大融資渠道。鼓勵有條件的臺資企業上市和發行債券,相關部門要做好臺資企業上市融資的組織、指導、協調、服務以及政策落實等工作。積極引導境內外創業投資企業或機構對我市臺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支援臺資企業通過産權交易市場尋找戰略投資者和引入創業投資企業或機構,籌措發展資金。

  (二)加大信貸支援力度。提供符合臺資企業特點的多種信貸支援,提高貸款比重,保持臺資企業貸款增幅逐年增長。凡銀行總行對臺資企業設有專項融資額度的金融機構,要積極向總行爭取信貸額度,支援我市臺資企業做大做強。支援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在我市發起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基本面較好、信用記錄良好但暫時出現經營或財務困難的臺資中小企業予以貸款延期支援。完善銀企會商機制,及時有效對接臺資企業合理資金需求。加強銀行與信用評級仲介機構的合作,積極引導臺資企業參與外部信用評級,促進銀行與臺資企業資訊對接,提高臺資企業貸款獲取能力。支援臺資企業協會及其會員單位與金融機構在項目融資、支付結算等方面建立長期業務合作關係。

  (三)完善信用擔保體系。在法律法規允許範圍內,鼓勵金融機構積極推出面向臺資企業的股權質押、應收款質押、動産質押等多種新的金融抵押擔保産品。支援臺資企業共同組織設立擔保公司,為中小臺資企業貸款提供擔保。

  (四)減輕臺資企業稅費負擔。保證臺資企業各項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到位。臺資企業按期繳納稅款確有困難,符合法律規定的,可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繳納,經省級稅務機關批准後可延期,但延期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對臺資企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按最低標準收取,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緩交。對進入臺灣産業園的臺資企業,除國家規定和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外,不再徵收任何地方性收費。經營性服務項目按最低收費標準執行。

  五、優化企業發展環境

  (一)鼓勵設立臺灣産業園區。支援各縣(市)、區在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興建臺灣産業園區,經批准的臺灣産業園區,享受我市支援園區發展的相關政策。各縣(市)、區可按照“一園一策”的原則,制定配套政策和相關實施辦法,提升園區配套服務功能,創新園區管理工作機制。鼓勵臺灣的行業組織和企業參與臺灣産業園區開發建設和管理。

  (二)優化企業經營發展環境。各級各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干擾臺資企業正常生産經營,不得額外增加臺資企業負擔。各級行政執法部門要貫徹落實“同等優先、適當放寬”的原則,堅持依法行政,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努力打造宜居宜業城市,為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興業、置産、就學、生活和往來等創造良好環境。

  (三)切實維護臺商合法權益。加大《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落實力度,切實將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完善臺商權益保障聯席會議機制,有效解決重大、複雜的臺商權益糾紛,切實維護臺商合法權益。各級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聽取臺商意見和建議,建立重點臺資企業聯繫責任制度,完善服務措施,強化服務責任,定期走訪台資企業,及時解決臺資企業生産經營中的困難和問題。

  (四)扶持臺商協會發展壯大。積極發揮市臺商協會“溝通政府,建言獻策;服務會員,排憂解難;傳遞資訊,以臺引臺”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將其逐步發展成為我市兩岸經貿、科技、文化等多領域交流、聯誼的新平臺。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編輯: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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