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臺灣居民可在河北省按需申請簽注(2011.06.01)

時間:2011-06-02 09:35   來源:新華網

  從現在起,在河北省居留的臺灣居民可按自身需求,到居留地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來往大陸簽注、居留簽注。這是河北省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為更好服務在冀臺灣同胞,促進河北省對臺交流,服務經濟發展,推出的一項便利措施。


    記者從河北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獲悉,按照新出臺的規定:對臺灣居民申請來往大陸簽注的,根據其申請的期限(3個月或1年)和來往次數(一次出境有效或多次出境有效)審批簽發;對臺灣居民申請居留簽注的,根據其申請的期限(1年、2年、3年、5年)審批簽發,但簽發期限不能超出臺胞證有效期。


    另據了解,從今年5月中旬開始,河北省居民赴臺灣團隊旅遊受理權已下放至縣級公安機關,今後河北省內各縣(市)戶籍居民持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及複印件、具有赴臺遊資質的省內組團社出具的發票,即可在本縣(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和旅遊簽注。據統計,2010年河北省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居民赴臺旅遊26517人次。今年1至4月已達14032人次,同比增長21.5%。(記者 朱峰)

編輯:郭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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