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河北省節能監察辦法(2008.3.1)

時間:2008-03-20 14:04   來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網站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8〕 第 7


  《河北省節能監察辦法》已經2008年1月7日省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郭庚茂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河北省節能監察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節能監察工作,保障節能法律、法規的實施,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推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監察,是指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節能監察機構對能源生産、經營、使用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其加強節能管理和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並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制止和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節能監察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科學、完整、統一的節能監測和考核體系,將節能降耗完成情況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作為政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和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實行嚴格的問責制,並加強對本地區節能減排目標責任的評價考核和監督核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廣泛宣傳動員,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努力營造全社會關注、支援、參與節能工作的良好氛圍。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節能監察管理工作。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節能監察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節能監察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察的有關工作,並接受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六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建立節能監察舉報、投訴受理制度,向社會公佈受理舉報、投訴的電話和電子郵箱、網址。
  對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節能強制性標準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節能監察機構舉報或者投訴。
  第七條 省節能監察機構負責對年消耗能源在一萬噸標準煤以上的企業以及國家和省確定的其他用能單位進行節能監察。設區的市節能監察機構在省節能監察機構的業務指導下,對年消耗能源不足一萬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實施節能監察,並將監察結果報省節能監察機構備案。
  第八條 節能監察的主要內容是:
  (一)在用能項目和其他相關項目設計、建設過程中執行節能設計規範、進行節能評估審查,以及在用能項目建成後依法用能、合理用能的情況;
  (二)落後的耗能過高用能産品及生産設施、設備和工藝的淘汰及限制使用情況;
  (三)執行單位産品能耗限額情況;
  (四)生産的能源産品品質狀況;
  (五)用能産品生産經營單位執行能效限值標準和有關能效標識、標誌制度的情況;
  (六)採用節能技術措施的情況;
  (七)用能單位建立健全節能管理制度,節能崗位和人員設置,節能教育培訓,以及定期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的情況;
  (八)向本單位職工無償提供能源或者發放能源使用補貼的情況。
  第九條 節能監察可以採取現場監察或者書面監察兩種方式。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實施現場監察:
  (一)用能單位因技術改造等原因,致使主要用能設備、生産工藝或者能源消費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通過舉報、投訴或者其他途徑,發現用能單位涉嫌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節能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使用能源的;
  (三)需要對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現場監測的;
  (四)需要現場確認用能單位落實節能整改措施情況的;
  (五)按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應當進行現場監察的。
  實施現場監察時,被監察單位的相關人員應當到場。未到場的,不影響監察工作正常進行。在現場監察過程中,節能監察人員應當製作監察筆錄,如實記錄監察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人員和現場實際情況,並由節能監察人員和被監察單位的負責人簽字確認。被監察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在監察筆錄中註明。
  第十一條 實施書面監察的被監察單位應當按照節能監察機構規定的時間和內容等要求,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能源利用狀況報告的內容必須全面、準確,經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被監察單位公章。
  第十二條 被監察單位應當配合節能監察機構實施節能監察工作,如實説明情況和提供有關資料及樣品。不得拒絕、阻礙依法實施的節能監察工作,不得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有關資料和樣品。
  第十三條 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加強對節能監察人員的教育培訓、業務考核和監督管理工作。節能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節能技術標準及有關專業技術知識,具備與本職工作相適應的業務能力,並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四條 節能監察機構及其監察人員實施節能監察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監察單位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資料和樣品,並查閱、複印或者抄錄有關資料;
  (二)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向被監察單位提出質詢,要求其如實作出解釋和説明;
  (三)對被監察單位與能源利用狀況有關的生産設施、設備、工藝流程和生産經營場景、産品等進行記錄、錄音、錄影、拍照;
  (四)對被監察單位的用能設備和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測;
  (五)制止、糾正被監察單位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節能強制性標準的行為。
  第十五條 節能監察人員與被監察單位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監察的,應當回避。
  被監察單位認為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回避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節能監察機構提出。
  第十六條 節能監察機構實施節能監察時,應當維護被監察單位的生産、經營和工作秩序。不得洩露被監察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七條 經節能監察確認被監察單位存在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節能強制性標準的用能行為的,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向被監察單位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改正,並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河北省節約能源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或者移送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經節能監察確認被監察單位存在浪費能源行為但尚未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節能強制性標準的,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向被監察單位下達《節能監察意見書》,提出節能建議或者改進措施。
  《限期整改通知書》、《節能監察意見書》應當自監察工作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送交被監察單位。
  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對《限期整改通知書》和《節能監察意見書》的落實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第十八條 被監察單位對節能監察機構下達的《限期整改通知書》或者《節能監察意見書》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限期整改通知書》或者《節能監察意見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查。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查工作,並以書面形式將復查結論告知被監察單位。
  第十九條 節能監察機構實施節能監察不得向被監察單位收取費用。節能監察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條 節能監察機構及其監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節能監察職責的;
  (二)洩露被監察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向被監察單位收取費用的;
  (五)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被監察單位拒絕依法實施的節能監察,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樣品或者偽造、篡改、隱匿、銷毀有關資料和樣品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阻礙節能監察工作,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編輯:楊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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