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8〕 第 5 號
《河北省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8年1月7日省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郭庚茂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河北省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保障財政專項資金安全,提高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財政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對財政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上級人民政府撥付本行政區域和本級人民政府安排的用於社會管理、公共事業發展、社會保障、經濟建設以及政策補貼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資金。
第四條 專項資金應當納入預算進行管理。專項資金管理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公開透明運作、績效考評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領導,研究解決專項資金管理、使用中的重要事項。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業務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專項資金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八條 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公開專項資金的支援方向、重點,以及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條件。
第九條 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業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文件及有關資料,但不需要提交申請文件的個人家庭補助類和補貼類專項資金除外。
申請使用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和用於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專項資金,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於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7日內進行審核,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第十一條 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受理的申請進行審查。投資數額較大、專業性較強的項目應當組織專家成立評審論證小組或者委託有專業資質的社會仲介機構進行評估論證。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應當向社會公示,廣泛徵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依法應當進行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歸口管理的專項資金項目需要報發展改革、科學技術、資訊産業、資訊化等部門審核的,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報其審核。
第十二條 申請使用上級人民政府專項資金的,財政部門或者業務主管部門對申請文件及相關資料審查後,報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業務主管部門。需要同財政部門聯合上報的,由財政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後報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對不需要提交申請文件的個人家庭補助類和補貼類專項資金,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相關數據的調查、統計和專項資金需求量的測算工作。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預算的編制,應當按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科學合理確定專項資金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法和分配數額。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專項資金的性質和有關規定,確定專項資金的支付方式。
第十七條 發展改革、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根據批准的專項資金預算,及時下達歸口管理的專項資金安排計劃。
第十八條 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按專項資金預算、歸口管理的專項資金安排計劃、項目實施進度和支付方式,編制專項資金用款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
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對專項資金用款計劃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應當按用款時間要求撥付專項資金。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並説明理由。
第十九條 經業務主管部門撥付專項資金使用單位的專項資金,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按項目實施進度編制用款計劃報業務主管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審核,符合規定的,于收到用款計劃之日起10日內撥付專項資金。
第二十條 上級財政部門下達和本級財政部門安排的需要下達到下級財政部門的專項資金,財政部門應當及時下達。
第二十一條 農業、林業、水利等受季節影響較大的專項資金的撥付和下達應當適應其特點,及時撥付、下達。因突發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出的專項資金,按規定隨時撥付、下達。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挪用。
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專項資金使用單位、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的,應當按規定的程式報批。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費用應當按規定提取和使用。未規定提取管理費用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第二十四條 需要驗收的專項資金項目完成後,應當及時驗收並出具驗收報告。驗收成員應當在驗收報告上簽字,拒絕在驗收報告上簽字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説明意見和理由。拒絕簽字又不説明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驗收報告內容。
第二十五條 形成固定資産的專項資金建設項目,應當辦理固定資産移交手續。
第二十六條 納入財政部門績效評價範圍的專項資金,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業務主管部門按要求進行績效評價。
第二十七條 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事項外,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公開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 業務主管部門、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各項管理制度,實施內部監督。
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其管理的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實行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工作中的有關問題,並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協調配合,互通資訊。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出具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復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屬於其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當依法移送。受移送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並將結果書面告知移送機關。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出具虛假驗收報告的;
(三)不按用款時間要求撥付專項資金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專項資金的;
(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
(三)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
(四)滯留應當下撥的專項資金的;
(五)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