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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辦法(2007.10.1)

時間:2008-03-20 10:41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 29 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辦法》已經2007年8月3日自治區第十屆人民政府第7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陸 兵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生産(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辦法。 
    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品質技術監督部門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特種設備因故停用1年以上,應當報原登記的品質技術監督部門備案;重新啟用的,經檢驗檢測合格後,辦理啟用手續。
  第五條 應報廢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自報廢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的品質技術監督部門辦理登出手續,在品質技術監督部門的現場監督下,由使用單位予以拆除,並由專業的金屬回收公司回收處理。
  國家對氣瓶的報廢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使用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第六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産、銷售、使用不符合國家設計標準、材質標準、製造工藝的産生蒸汽或者熱水的承壓設備。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改變結構和安裝管路、閥門等方式,將常壓鍋爐改裝成承壓鍋爐使用。
  第八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的單位負責。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與電梯使用單位簽訂日常維護保養合同。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接到電梯發生關人及其他故障通知後30分鐘內趕到現場,並採取應急救援措施。
  第九條 氣瓶充裝單位和使用者不得更改氣瓶的鋼印標記。
  第十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檢驗檢測機構申報檢驗,並做好檢驗前的準備工作。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收到檢驗檢測申請之日起7日內受理申請,並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時間檢驗檢測,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應當在2日內告知使用單位。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質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特種設備生産、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報、投訴特種設備違法行為; 
    (二)使用單位發生嚴重事故或者事故頻發;
  (三)使用場所人員密集或者在使用場所舉行重大活動;
  (四)已取得特種設備生産許可,需要進行跟蹤監督檢查;
  (五)特種設備超期未檢驗檢測;
  (六)其他應當實施安全監察的情形。
  第十二條 品質技術監督部門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使用非法生産的特種設備;
  (二)超過特種設備規定參數範圍使用;
  (三)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裝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裝置失靈而繼續使用;
  (四)使用已經報廢或者檢驗檢測結論為不允許使用而繼續使用的特種設備;
  (五)使用有明顯故障、異常情況,或者使用經責令改正而未予以改正的特種設備;
  (六)發生特種設備事故隱瞞不報而繼續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啟封、使用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特種設備。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品質技術監督、安全生産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執法中重大問題的協調和溝通。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應報廢的特種設備未予以報廢,並向原登記的品質技術監督部門辦理登出手續而繼續使用的,由品質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由使用者自行拆除、進行破壞性處理;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銷售報廢特種設備或者不符合國家設計標準、材質標準、製造工藝的産生蒸汽或者熱水的承壓設備的,依法追究産品品質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不符合國家設計標準、材質標準、製造工藝的産生蒸汽或者熱水的承壓設備的,由品質技術監督部門責令使用者自行拆除、報廢處理;屬經營性使用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常壓鍋爐承壓使用的,由品質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屬非經營性使用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屬經營性使用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啟封、使用被查封或者扣押特種設備的,由品質技術監督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編輯:楊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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