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甘肅檢察機關出臺措施強化檢察人員異常行為監管

時間:2010-02-23 18:31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蘭州2月23日電(記者宋常青)對他人查辦的案件格外關注且多方打探、經常出入高檔酒店、娛樂場所等行為,在以前往往被認為是檢察人員個人行為不檢點、不注意。從2009年開始,這些行為在甘肅省檢察系統受到了“組織關照”。

  甘肅省人民檢察院2009年出臺的一份檢察人員“異常行為”管理辦法,現在已經開始發揮作用。

  根據規定,檢察人員異常行為被分為4大類26種。在工作方面,包括將不宜公開的案情、工作內容隨意透露給他人;對他人查辦的案件格外關注且多方打探;非因工作需要,經常在辦公場所接待無關人員等9種;心理方面,包括思想消沉牢騷較多、經常流露不滿情緒、喜歡打聽和傳播小道消息、有意無意搬弄是非等4種。

  管理辦法還將異常行為的關注範圍擴展到工作時間之外。辦法規定:生活方面,包括經常超出個人或家庭收入水準進行高消費,經常出入高檔酒店、娛樂場所,購買高級轎車或多套住房等8種;待人處事方面,包括社會交往比較複雜,非工作關係經常與社會閒散人員或有劣跡人員來往、崇尚“哥們”義氣等5種。

  “近年來檢察機關一些人員出現問題後,有關負責人往往很吃驚:這個人平時工作還是不錯的,怎麼會出這個問題呢?暴露了日常監管的不足,值得反思。”甘肅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説,“我們也清楚地知道,無論是從全國還是甘肅看,社會上對檢察機關執法作風、執法行為、執法能力、執法水準等諸方面都還有不太滿意的地方,需要有所改觀。”

  據介紹,現有的檢察官法、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雖然對檢察人員的職業操守和執法規範作出了規定,但多側重於事後追究。一些嚴重影響檢察人員形象、尚不構成違法違紀的異常行為,比如開警車出入酒店娛樂場所等,依靠現有法律法規無法約束,需要有一個平臺、載體。

  根據管理辦法規定,檢察機關各部門負責人發現檢察人員異常行為,要逐級彙報,根據客觀、審慎、公正、求實的原則,對有異常行為表現的,要通過談心談話等方法,弄清原因,及時提醒、教育和幫助,引導其化解和糾正。

編輯:何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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