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關於設立廣州臺商投資區的通知 (1995.01.18)

時間:2005-10-22 16:12   來源:
 


(1995年1月18日 穗府 [1995]126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加強對臺經濟工作,發展海峽兩岸的經濟關係,是黨中央、國務院的戰略決策。為進一步發展我市與臺灣省的經濟交流與合作,吸引更多的臺商來廣州投資,加快建設國際大都市的進程,根據1994年全國對臺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市政府決定設立廣州臺商投資區。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依照國務院關於可在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內設立臺商投資區的規定,廣州臺商投資區設于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內永和經濟區。永和經濟區的總體規劃面積即為廣州臺商投資區的總體規劃面積,即:廣州臺商投資區的總體規劃面積為34.7平方公里,其中綠化面積佔51%,建設開發用地15.88平方公里。

     二、廣州臺商投資區不設管理委員會,由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廣州臺商投資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日常管理工作委託開發區永和經濟區管理局負責。為便於進行對臺招商和管理,永和經濟區管理局可同時挂廣州臺商投資區管理局的牌子,內設機構亦同,並可刻製公章,實行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三、成立廣州臺商投資區協調領導小組,由常務副市長陳開枝同志任組長,廣州開發區管委會主任王德業、市政府副秘書長胡耀瓏、市政府臺辦主任鄭友然、廣州開發區對臺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張永德同志任副組長,成員由市政府臺辦、開發區臺辦、永和經濟管理局有關人員組成,全面負責臺商投資區的領導和協調工作。

     四、廣州臺商投資區應根據區內發展空間廣闊、生態環境良好、自然環境優美的特點進行科學規劃,合理佈局,按照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規劃,以發展科研開髮型高新技術和實用型先進技術項目為重點,同時發展效益型傳統工業和以旅遊業、房地産業為主導的高水準第三産業項目。臺商投資區特別要注意保護好生態環境,不搞污染環境的項目。

     五、臺商投資區實行吸收臺灣的資金、技術、管理經驗與吸收香港、澳門和外國的資金、技術、管理經驗相結合的方法,在大力吸引臺商投資的同時,重視吸引其他外商投資,以加快臺商投資區的開發建設。

     六、臺商投資區要認真貫徹國務院“積極主動、發揮優勢、互補互利、共同發展”的對臺經濟工作總方針,廣辟招商渠道,採取多種方式,積極主動開展對臺招商工作。要採取更加靈活的措施,鼓勵臺灣的大財團、大企業特別是主導産業和高新技術、先進技術産業到區內投資;鼓勵臺商來興辦資本密集、技術密集型大項目和高水準第三産業項目;鼓勵臺灣同行業相關企業群體投資,形成産業帶;鼓勵臺灣科技界、産業界到臺商投資區合作興辦科技工業園,進行科技成果的應用開發和商品化工作。同時,要根據我市東部地區臺資、外資企業多的特點,創造條件,爭取臺灣的銀行、財務公司到臺商投資區開設營業機構。

     七、廣州臺商投資區享受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各項優惠政策。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對臺商投資的領域、項目、方式,給予“同等優先、適當放寬”。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政府臺辦可從廣州臺商投資區開發建設和吸引臺資工作的需要出發,研究並草擬廣州臺商投資區優惠政策,由市政府研究室協調各方統一意見後,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八、設立廣州臺商投資區是市委、市政府為進一步發展穗臺兩地經濟、加快我市東部地區現代化建設步伐而採取的一項重要措施,各區、縣級市和市直各有關單位,要大力支援廣州臺商投資區的工作。市屬各有關部門、單位要發揮各自的優勢,為廣州臺商投資區招商牽線搭橋;市屬各單位、企業與臺商或外商合資合作興辦項目,符合廣州臺商投資區建設規劃的,要儘量到臺商投資區興辦。

     九、對為廣州臺商投資區引進臺灣或其他境外資金、技術有貢獻的單位、個人,由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給予獎勵,其中引薦臺灣百家內大企業、高新技術産業投資超過1000萬美元以及其他企業投資超過3000萬美元的,可給予重獎。對引薦臺商或外商投資成績特別顯著、貢獻特別大的,由市政府給予表彰。獎勵給引進臺資或外資有功者的獎金、實物免征個人所得稅。



(來源:台灣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



編輯:system

相關新聞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