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1號
《安徽省節能監察辦法》已經2009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二○○九年四月七日
安徽省節能監察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節能監察行為,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察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監察,是指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對從事能源生産、經營、使用等相關活動的單位以及個人(以下稱被監察對象)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的行為。
第四條 節能監察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以及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監察工作的領導,部署、協調、推動節能監察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交通、機關事務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開展節能監察工作,並接受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七條 省及有條件的市、縣設立節能監察機構。節能監察機構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具體負責節能監察工作,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監督檢查被監察對象執行有關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
(二)開展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宣傳和培訓;
(三)受理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四)依法查處和糾正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用能行為。
第八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節能監察機構應當配備必要的節能監察人員和裝備,保證節能監察工作的開展。
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按照有關規定取得行政執法資格。
第九條 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加強節能監察工作資訊化建設,利用資訊技術和手段對被監察對象實施節能監察。
第十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節能監察機構設立並公佈舉報、投訴電話或者電子郵箱、網址等聯繫方式,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行為;受理舉報的,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為查處重大違法用能行為提供重要線索和證據,經查屬實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對舉報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應當實施節能監察:
(一)耗能高的産品單位産品能耗限額標準執行情況;
(二)節能目標責任制、節能管理制度和相關措施建立及落實情況;
(三)能源計量、能源消費統計制度落實情況;
(四)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審查制度執行情況及在設計和建設過程中節能措施落實情況;
(五)禁止生産、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産品、設備規定執行情況;
(六)公共設施和大型建築物裝飾性景觀照明能耗情況;
(七)辦公、經營場所實行溫度控制制度執行情況;
(八)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應當實施節能監察的事項。
第十二條 建築節能、交通運輸節能和公共機構節能的監察工作,相關部門可以委託節能監察機構開展。
第十三條 節能監察分為現場監察和書面監察。
實施現場監察,應當提前將實施監察的依據、內容、時間和要求,以書面形式通知被監察對象。辦理案件和受理舉報、投訴以及應當以抽查方式實施的節能監察除外。
採用書面監察,應當書面通知被監察對象。被監察對象應當按照監察通知要求報送書面材料。
第十四條 現場監察應當有兩名以上節能監察人員進行。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製作現場監察筆錄,並由節能監察人員和被監察對象負責人或者其委託人簽字或蓋章。被監察對象負責人或者其委託人拒絕簽字或蓋章的,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在監察筆錄中註明。
第十五條 節能監察人員現場監察時,可以進入被監察對象的工作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查閱或者複製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要求被監察對象在規定期限內,就詢問的有關問題作出書面答覆。
第十六條 被監察對象應當如實説明情況,提供相關資料,不得阻礙節能監察,不得隱瞞事實真相,不得偽造、隱匿、銷毀、篡改有關材料。
第十七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在節能監察結束後15日內,形成節能監察報告,並告知被監察對象。節能監察報告包括實施節能監察的對象、時間、地點、內容、方式,以及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意見等。
第十八條 經節能監察,發現被監察對象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發現被監察對象未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但存在不合理用能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節能監察機構下達節能監察意見書,要求被監察對象採取措施改進。
第十九條 被監察對象對整改通知書或者節能監察意見書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整改通知書或者節能監察意見書之日起20日內,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查。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復查工作,並以書面形式將復查結論告知被監察對象。
第二十條 節能監察人員與被監察對象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可能影響監察公正性的,應當回避。被監察對象認為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回避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節能監察機構提出。
第二十一條 被監察對象對整改通知書有異議,要求聽證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舉行聽證。
第二十二條 節能監察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節能監察機構實施節能監察不得向被監察對象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節能監察機構不得洩露被監察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進行影響公正執法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被監察對象未如實提供相關資料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條 被監察對象收到整改通知書無異議或者經復查後,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整改;無正當理由不按要求整改或者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處理:
(一)對新建國家禁止的高耗能工業項目的,責令停建、停止投入生産或者停止使用;
(二)對超過單位産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二十六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節能監察機構及節能監察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向被監察對象收取費用的;
(二)洩露被監察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在節能監察過程中,發現被監察對象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